樟村断面水质为Ⅴ类,水质同比好转,氨氮下降74.9%、总磷下降77.3%。
我国耕地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镉、砷等重金属造成的耕地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才能有效消除粮食生产和健康上的安全隐患。
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耕地土壤重金属清除技术,是利用能够从土壤中大量吸收重金属并将其富集于植物地上部分的特殊植物,通过收割植物的地上部分逐年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属。在重度污染耕地上,采用种植结构调整或替代种植方式。在中度和轻度污染耕地上,施用可降低重金属活性的药剂。在很多情况下,在开展植物萃取修复的同时,还可以通过间套作方式与当地的种植业有机结合,既保障农产品的卫生品质,同时也可以保证农户的收益。这些治理措施起到了末端治理的效果,消减了粮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风险。
目前,我国在植物萃取技术的工程实践方面已有良好的储备,但在推广应用层面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重金属仍然存在于受污染的耕地中,为了维系这些成效,需对超标耕地持续不断地施用药剂。9月14日上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浙江省转办了第十三批信访件113件,涉及:大气41件、水25件、噪声16件、土壤11件、生态9件、其他7件、海洋3件、辐射1件。
十三批共移交1294个信访件,按污染类型分类,其中:大气污染525件,占比40.57%。土壤污染127件,占比9.81%。按区域分,杭州381件,重点12件。土壤污染23件,占比28.40%。
噪声污染151件,占比11.67%。对重点件,明确由所涉地市党政主要领导领办,专人负责,立行立改,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至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信访举报。涉水污染270件,占比20.87%。现已公开第四批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公众可登录浙江省政府网浏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进行查看。
其中,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圈定的重点件4件。9月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浙江省移交了群众信访举报件77件,浙江省高度重视,及时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办理。根据安排,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所有信访件均明确边督边改工作要求和反馈时间节点。
81件重点件,涉水污染34件,占比41.98%同时,辽宁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全省有3家机构入选生态环境部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要。
9月9日,记者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辽宁省已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改善辽宁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介绍,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制度体系,把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保体系。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近年来,辽宁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于2018年7月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今年6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众举报的处理等,明确了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损害赔偿制度正常有效运转。截至目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达到23件,结案6件。
目前,辽宁省正加快推进案例试点,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达到23件,结案6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目前,辽宁省正加快推进案例试点,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6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众举报的处理等,明确了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损害赔偿制度正常有效运转。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介绍,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制度体系,把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保体系。9月9日,记者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辽宁省已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改善辽宁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制度保障。近年来,辽宁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于2018年7月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同时,辽宁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全省有3家机构入选生态环境部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要。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I值多年居全省前列,得益于景宁一直以来围绕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好中更优的核心,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目标,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果。景宁建立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按照全县三线一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占比从30.72%增至38.39%。
自《报告》将全省各县(市、区)纳入测评后,景宁已连续10年EI值居全省前十。近年来,共办理环保方面行政许可事项374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降为登记备案308件,项目降级审批14件,完成1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1个省级特色小镇的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
在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改革上,景宁扎实推进环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生态环保方面71个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实现跑零次。率先出台《关于建立龙潭桥水库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3个配套考核补助细则,提升水源地周边群众积极性。面对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系统性、深层次问题,传统保护和治理工具和手段已难以有效应对。同时,依照全县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改革是推动现代化生态环保治理体系建立的根本途径。同时,在全市率先出台《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生态环保工作推进机制。
因此,景宁坚持建立全面的生态环保大监管体系,先后出台《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及《县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划定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党委政府部门的生态环保责任田。2017年起,景宁以市花园云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改造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近年来,共否决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20余个,其中因生态红线问题否决5个。前不久,2019年度《浙江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再次位居全省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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